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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科院发布《意见》 六条标准认定科学不端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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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者:医务科
发布时间:2007-3-1 阅读:1131次 |
| 中科院发布《意见》 六条标准认定科学不端行为 | | | | | | 《健康报》2007.02.28 2版 综合新闻 编辑:时骏 | | 作者:新华社 | | | 据新华社讯中国科学院2月26日正式发布了《中国科学院关于加 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六条标准认定 科学不端行为。 《意见》明确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内涵和认定标准。科学不端行为 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、作假、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 体公认道德的行为;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 道德的行为。 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方新介绍说,中科院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六 条认定标准包括: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;损害他 人著作权,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、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;违反职业 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、假设、学说或者研究计划;研究成果 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;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;在 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。同时,明确界定,在研究工作中非有 意的错误或不足,如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与判断错误、因研究水 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等,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。 《意见》还明确了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。涉嫌科学不端行为 的投诉一般由院属机构受理。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调查、正式调查、 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。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,应在所有 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,被投诉人名誉受到 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。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,应由院属 机构做出处理决定。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,承担科学不 端行为的共同责任。 《意见》明确提出,要加强对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领导,设立中 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,规定了其主要职责。院属机构应设立科研 道德组织,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处理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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